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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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26日的利息为119.8万元;另以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11万元; 三、被告浙江东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64元,由被告***、浙江东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应负担之款交至本院,原告***已预交的1863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账号等详见上诉费缴纳通知单)。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