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茂盛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中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浙江同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诸暨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诸暨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134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诸暨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9元,依法减半收取1504.50元,由原告诸暨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4.50元,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鉴定费2800元(由原告诸暨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诸暨市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