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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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783民初4604号 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益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545.38元及利息1334.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5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同意被告***自2020年6月起至2020年10月止,于每月20日前支付1万元,于2020年11月20日前还清剩余借款本息。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