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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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阿克苏东顺铸造有限公司 杭州洁开物资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借款500000元,支付期内利息19946.67元及复利298.06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期内利息19946.6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2‰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杭州洁开物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东顺铸造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4元,由***、***、***、杭州洁开物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东顺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洁开物资有限公司、阿克苏东顺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