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黄河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禹天建设有限公司
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3333号之二

申请人: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32356480,住***。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禹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BE4E230,住***。

法定代表人:胡剑。

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33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禹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本院已全额冻结原告常熟市锦龙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银行存款,对超出申请保全金额部分存款应予解除冻结。

一、解除对被告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的银行账号10×××69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32×××39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被告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黄河路支行的银行账号32×××06的冻结措施。

四、解除对被告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银行账号20×××88的冻结措施。

五、解除对被告禹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11×××88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海山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缪璐

书记员丁艳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7-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