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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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 云南康洁洗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欠款本金1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2160.13元,截止至2020年5月18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2976.75元,自2020年5月19日后按照合同约定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加收超期浮动利率50%计收逾期罚息及复利,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律师费1750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