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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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盛利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盛利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140267元,并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饲料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被***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加付1553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