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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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延锋(十堰)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返还30257.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