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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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81民初1880号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81729049335X,住***。 法定代表人:杜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策,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籍贯: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原告应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并能保证按照此信息找到被告本人,现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驳回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春旭 人民陪审员解亚群 人民陪审员银小然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侯旭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