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381民初1880号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381729049335X,住***。

法定代表人:杜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策,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籍贯:辽宁省海城市。

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原告应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并能保证按照此信息找到被告本人,现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驳回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春旭

人民陪审员解亚群

人民陪审员银小然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侯旭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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