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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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204.85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