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邦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 三、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邦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834294.69元及利息(利息以11834294.6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6299.64元,由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邦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2441元,由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858.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20000元,由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邦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0943元,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05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99元,由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由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邦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441元,由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858元(大地公司已经预交了286299元,多交的82441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