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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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州奥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彭州奥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因四川省营山中学校复合型硅PU塑胶运动场返修、维修等费用178172.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7元,由原告四川泓泰宇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71元、被告彭州奥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166元(案件受理费10237元已由原告垫付)。鉴定费原定60000元,由被告彭州奥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垫支,被告可凭实际垫支费用的有效票据,按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的比例,与原告进行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