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桐乡市祥盛皮草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桐乡市祥盛皮草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杨佳松借款本金555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102500元,律师费160000元,合计68125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中350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各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2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5258元,由原告***负担1508元,由被告***、***、桐乡市祥盛皮草有限公司负担55781元;由被告***负担7969元。司法鉴定费7840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桐乡市祥盛皮草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62×××64,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62×××65,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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