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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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张家港八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6810元,由原告张家港八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