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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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 芜湖市祝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祝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1392.8元及利息(以184557.12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5%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4日止;以461392.8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6.5%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祝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保全费3200元,合计7575元,由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