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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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虎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元,由原告***负担833元,由被告山东虎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0元。 如对本判决书不服,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