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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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赔偿原告***97821.17元。

三、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给付被告***82864.88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本案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元、鉴定费5892.5元,由原告***承担19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承担2907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负担2585元,被告***承担2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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