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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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瑞安达电缆有限公司 圣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赔偿原告***97821.17元。 三、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给付被告***82864.88元。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本案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元、鉴定费5892.5元,由原告***承担19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承担2907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负担2585元,被告***承担2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