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市康源汽配机械有限公司
禹州市亿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禹州市新源汽车配件制造厂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返还借款100万元、支付利息52925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自2018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借期利息529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借期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康源汽配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亿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禹州市新源汽车配件制造厂、***、***、***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1471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禹州市康源汽配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亿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禹州市新源汽车配件制造厂、***、***、***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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