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城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81民初1928号 原告:河南永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华清,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永城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永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河南永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季卫光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程庆 书记员王瑄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