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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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2203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以2203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全国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634元,减半收取823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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