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
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建广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红日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建广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33571.24元、罚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被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红日铜箔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建广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河南建广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借款本金2631349.03元、罚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7日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以本金2631349.0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的标准,自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被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红日铜箔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建广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河南建广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律师费50131元;被告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红日铜箔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建广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2710元,由被告河南建广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健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惠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红日铜箔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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