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68477.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2.54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合计11152.54(已由原告***预交11152.54元),由原告***负担2537.74元,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614.8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61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6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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