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支付货款本金668477.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2.54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合计11152.54(已由原告***预交11152.54元),由原告***负担2537.74元,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614.8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61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利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6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