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旌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226140.19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该款自2019年5月1日至还款日的利息; 二、被告***支付原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34604.58元; 三、驳回原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60元,原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4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