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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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三龙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辽宁福洋进出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福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2,266,591.49元,并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2,266,591.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 二、被告辽宁三龙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被告***所有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欠款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三龙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全部存货(最高额价值在700万元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全部欠款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30元由被告辽宁福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其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待执行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