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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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27元及罚息、复利(以本金783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为基数,按照贷转存凭证载明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2月15日止;以本金7812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为基数,按照贷转存凭证载明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止;以本金7762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为基数,按照贷转存凭证载明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以本金7752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为基数,按照贷转存凭证载明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5月7日止;以本金7702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照贷转存凭证载明利率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135000元内负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