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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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四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将诉讼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