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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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锦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欠款125998.55元及利息(以125998.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款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资金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