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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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与苏果超市(当涂)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27日解除;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保证金10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96265.8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52元,由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3787元,***负担36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4元,由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7575元、***负担73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