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中兴线缆有限公司
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中兴线缆有限公司货款685908.88元及利息(以685908.8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扬州中兴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9元,由被告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8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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