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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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中兴一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中兴一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价款1280492.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中兴一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55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中兴一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中兴一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30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