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70622.8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773.95元,合计284396.8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8日),并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44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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