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企润建材有限公司 季氏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季氏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381554.2元; 二、驳回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季氏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2元,由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77元,季氏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负担109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88元,季氏建筑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负担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