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
东方邦信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悦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9004民初4407号

原告梅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湖北天悦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悦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运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梅荣与被告湖北天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王自鑫,被告天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笛、刘瑜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申请人梅荣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鄂9004民初440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悦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借期内的利息56.3111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暂自逾期起算日2015年8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止,逾期利息金额为50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下半年,原告在仙桃市领衔组建湖北天韵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韵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期间,经案外人陈庚清引荐,被告的组建发起人何建武、席刚平与原告接洽,称其已拿到了仙桃工业园区的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因缺乏房地产开发经验,希望天韵公司提供帮助。后经反复协商,天韵公司与何建武、席刚平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天韵公司派副总经理陈晓代表本公司在拟注册登记的项目公司中持“干股”20%,另派出本公司业务骨干参与被告天悦公司项目运作。被告天悦公司所涉财务事项,均由何建武、席刚平分工负责,天韵公司所派人员不参与日常财务管理。同年10月,被告天悦公司因缺乏项目开发建设资金,故通过陈庚清引荐,向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武汉邦信公司)申请贷款。由于武汉邦信公司内部规定,不得与武汉市行政辖区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发生借贷业务,仅允许向属于武汉市户籍身份的自然人贷款,而被告天悦公司发起人、股东何建武、席刚平等均不属武汉市户籍。为了达到借贷目的,何、席二人经与陈庚清商议,最终商定拟请属于武汉市户籍的原告梅荣及陈晓二人以其个人名义,共同向武汉邦信公司借款1500万元,供被告天悦公司使用。后陈庚清分别向原告梅荣及陈晓转答上述想法,原告梅荣及陈晓表示同意配合。上述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陈晓于2013年1月15日、原告梅荣于2013年1月19日分别与武汉邦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陈晓名下借款900万元,原告梅荣名下借款600万元,共计借款1500万元。被告天悦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之后,武汉邦信公司依据原告梅荣及陈晓分别签署的《委托书》,先后将两份《借款合同》项下两笔共计1500万元借款,直接汇付至被告天悦公司账户。上述借款到账后,因天韵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原告梅荣即向何建武、席刚平提出,由被告天悦公司向天韵公司出借资金400万元,何、席二人表示同意,并授意被告天悦公司财务人员向天韵公司汇付了借款400万元。此后,经贷款引荐人陈庚清多次催促,天韵公司先后以代被告天悦公司向武汉邦信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等方式,抵付偿还了天韵公司向被告天悦公司所借该400万元借款。

2014年初,武汉邦信公司称其内部新的贷款规则对借款人条件作出了调整,即借款人须为武汉市户籍的自然人,且每一位自然人单笔借款数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为了配合武汉邦信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经陈庚清从中穿梭斡旋,武汉邦信公司与被告天悦公司及作为借款引荐人的陈庚清等三方,口头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由陈庚清负责组织“过桥”资金,先行偿还前述1500万元到期借款;之后再以三个符合借款条件的自然人的名义,另行办理新的借款手续;武汉邦信公司依据拟签订的三份新的《借款合同》,借贷资金1500万元,直接汇付至陈庚清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其为“过桥”临时筹措的资金。达成上述口头约定后,陈庚清即分别以其个人及武汉华能和讯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向武汉市某民间小贷公司借款共计1500万元,并直接将该借款汇付至武汉邦信公司账户,偿还了以原告梅荣及陈晓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本金共计1500万元。依照上述约定本意,被告天悦公司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未因该次还款而得以解除。2014年2月,武汉邦信公司为履行“还旧借新”的承诺,先后与受被告天悦公司口头、书面委托,且符合新的借款条件的原告梅荣及李明、张凯,分别签订了三份本金均为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尔后,武汉邦信公司将上述三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各500万元,共计1500万元,分别直接或间接向陈庚清指定账户汇付,偿清了陈庚清经手筹措的全部“过桥”资金。

2015年11、12月间,因原告梅荣等三人与武汉邦信公司所签订的上述三份《借款合同》约定还款逾期,武汉邦信公司分三宗案件,先后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该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原告梅荣向武汉邦信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56.3111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5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该判决同时另判令,武汉邦信公司对借款抵押物,被告天悦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梅荣至今未予履行。

2017年2月底,被告天悦公司股东再次发生变更。股东变更后的被告天悦公司,由曾运秋任法定代表人,持有股份95%,曾运秋之女曾恋持有股份5%。同年3月1日,被告天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曾运秋与武汉邦信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曾运秋代原告梅荣及张凯、李明偿还所借武汉邦信公司贷款800万元,武汉邦信公司解除对被告天悦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2017年3月27日,武汉邦信公司的母公司东方邦信融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达《关于武汉小贷华运项目800万元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批复》,同意曾运秋向武汉邦信公司支付800万元,用于偿还李明贷款本金400万元、张凯贷款本金400万元。武汉邦信公司收到被告天悦公司800万元还款后,依据上述批复,分别扣减了张凯、李明名下的借款各400万元,同时解除了对被告天悦公司原提供抵押物的查封。迄今为止,原告梅荣及张凯、李明三人,分别与武汉邦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因被告天悦公司主动还款800万元,仅扣减张凯、李明所签《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各400万元(二人名下尚欠借款本金各100万元及利息),而原告梅荣名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分文未减。被告天悦公司除直接向武汉邦信公司偿还上述800万元借款本金外,该公司自身从未履行过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义务。

纵观全案,不难发现本案的真实情况,即以原告梅荣等三名自然人个人之名,为被告天悦公司借贷资金用于该公司经营活动。只是其间经历了以“过桥”资金“还旧”,再以新的自然人名义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新”,并用以清偿“过桥资金”的“还旧借新”过程。此种使用“过桥资金”“还旧借新”的方式,是金融行业开展信贷业务通常使用的做法。被告天悦公司作为上述本金1500万元借款的实际占有人、使用人的客观事实,并未因“还旧借新”而发生任何改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亦并不因此而得到减轻或免除。惟因“还旧借新”而使初始借贷关系设立出现变化的部分,是以原告梅荣等三个自然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从形式上对上述总额1500万元借款本金数额进行了重新分解,以致原告梅荣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合同责任,由最初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变更成了新签订《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综上所述,鉴于武汉邦信公司依据与原告梅荣新签订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的《借款合同》提起民事诉讼,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下达判决,判令原告梅荣履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的义务,故本案业己以贷款人武汉邦信公司的名义借款人原告梅荣实际借款人被告天悦公司三方,形成了两对法律上的“连环”债权债务关系,即武汉邦信公司与原告梅荣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梅荣与被告天悦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天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曾运秋与武汉邦信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其中对原告梅荣所欠武汉邦信公司借款,其公司负有偿还义务进行了确认,并且实际偿还了1500万元中的800万元借款(但因贷款方批复文件随机扣减的原因,原告梅荣名下借款数额未作调整)。因此,进一步证明了被告天悦公司对原告梅荣名下借款本金500万元负有偿还义务,已明确表示认可,不持异议。被告天悦公司应当完全比照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主文确定的原告梅荣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内容,无条件向原告梅荣履行偿还义务。

被告天悦公司辩称,一、原告并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交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驳回原告梅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1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0179元,由原告梅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显林

人民陪审员王先美

人民陪审员葛金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井娟娟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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