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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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海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2567元; 二、被告***向原告湖北工建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1196.33元(该利息以1025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9%暂计从2017年6月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另以102567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为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