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建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霍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174165.49元; 二、驳回原告霍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80元,霍邱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