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57976.32元为基数,按日0.25‰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计至原告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第二项义务,被告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