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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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新千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广西沃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温泉西路支行 |
类型 |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23执保184号 广西沃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新千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沃森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新千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桂012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新千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新千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55×××00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582606元,冻结到位金额532941.2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新千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南湖北路支行81×××0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582606元,冻结到位金额110.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新千飞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温泉西路支行65×××_1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582606元,冻结到位金额140.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2020)桂012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