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691.60元给被上诉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3元,合计739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