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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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 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变更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9001.60元给被上诉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合计102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