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
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变更陆川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华巨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9001.60元给被上诉人***、***。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合计102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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