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DM09126和DM09127);

二、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支付从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7812元。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负担790元,由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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