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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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继续履行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DM09126和DM09127); 二、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支付从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7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7812元。 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负担790元,由广西龙州东一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