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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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宝易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钟浩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宝易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合作款100万元给原告钟浩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宝易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钟浩汽车销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广西宝易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