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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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和《项目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向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基地商务酒店的义务。 三、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广西博贝隆建议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交付房产违约损失400万(计算标准为:以4000万元为基数,4000万元×10%=400万)。 四、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5893.4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为标准,自2013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3年11月5日;以4893.4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为标准,自201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8日;以3393.4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为标准,自201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完全部第一期房款7393.45万元之日止)。 五、驳回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4436元(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1791800元,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代为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82636元),由广西博贝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1800元,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63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