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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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1民初2852号 原告: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苗付友,经理。 原告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东至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香红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雷华 书记员高嵩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