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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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78.97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0月14日止利息为8804.07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