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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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县苏勒德草原文化推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县苏勒德草原文化推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403426.64元,本息合计7403426.64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止; 二、如被告河南县苏勒德草原文化推广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河南农商银行可以就河南县苏勒德草原文化推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县边工商局以西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河公房字第XXXX号),土地(土地使用证号为:河国用(2013)第XXXX号)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31812元,由被告河南县苏勒德草原文化推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