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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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新鸥鹏教育城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新鸥鹏教育城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陈某某名下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