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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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 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3334046.19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利息和违约金(代偿资金利息为:从2019年2月2日起以3334046.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3334046.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金额还清时止。违约金按代偿金额4066201.89元的8%计算为325296.15元。按上述基数及期间计算的代偿资金利息与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另需从中扣减300000元); 二、被告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7日止的担保费78000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原告重庆宏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xx号xx-x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03房地证2013字第14500号)以及被告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村xxxx组的林木(产权证号:长林证字2016第0003号)和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镇xx村xx组的林木(产权证号:长林证字2016第0001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抵押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 四、被告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容就被告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2元,由被告重庆市东卓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容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