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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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萧县下岗职工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萧县信用互助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萧县下岗职工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4.35%计息); 案件受理费64708元,减半收取32354元,由被告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