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迈康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兴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南岸区南坪东路37号A2栋第6层横向第13轴线到第20轴线之间以及纵向第A轴线到第F轴线之间的房屋返还原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2018年3月24日尚欠租金35383元,并以35383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租金滞纳金、支付2018年3月25日-2018年6月24日租金140709元,并以140709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租金滞纳金、支付2018年6月25日-2018年9月24日租金144512元,并以14451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租金滞纳金、支付2018年9月25日-2018年12月10日租金122032元,并以12203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租金滞纳金(以上费用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先以押金抵扣10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1日到2019年10月24日的租金179836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8月11日水电费7584.8元,并以7584.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2018年8月11日至2018年9月11日水电费6874元,并以6874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10月11日水电费7277.2元,并以7277.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滞纳金、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1月11日水电费6774.1元,并以6774.1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滞纳金、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水电费6708.6元,并以6708.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计算滞纳金(以上费用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8元由被告***承担10708元,由原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原告重庆诚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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