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利息3618986.43元; 二、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其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76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